| 引言
本标准阐述了进行比较试验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适用于消费晶、有关的服务以及两者的组合。这些原则对实施比较试验程序的团体和协会是有益的。本标准的目的是提出有意义的试验结果和信息的表述方法,以帮助消费者和其他人做出有信息根据的、适合自己需要的选择。对进行比较试验的消费晶和服务应明确规定范围与界线,可以以地方、国家或国际市场为根据,所试验的消费晶和服务的特性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泛指的(本标准的注提供了采用这些原则的一些方法,但不是全部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关于实施消费品与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为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消费品与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
2基本原则
2.1消费品或服务的选择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2.2抽样
获得试验的样本的方法应与在通常零售时消费者所采用的方法一致。在所有情况下,应注意随机选择样品,不应采用特殊样品,注意试验前.的取样、运送和保管的条件。应采取预防措施,尽可能地保证获得的结果代表抽样时市场上提供的消费晶或服务。
注:抽样应尽可能保证在公布试验结果时仍可获得所试验的消费晶或服务。
2.3特性的选择
除为特殊目的进行检查的情况外,对消费者的使用来说,产品或服务的所有重要的特性都应尽可能地加以考虑。亦应说明对选择的任何限定。
注:选择的特性包括耗、环境效应、运行成本
3试验程序
3.1试验方法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性能、售价和维修等。
试验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或国家认可的标准,如果认为这些方法不适合或者没有这样的标准,应注意所选择的试验方法达到一致的再现性。在使用未经国际或国家认可的试验方法时,应建议国家标准化部门将这些试验方法制定成标准。
注:关于试验方法应参照GB/r/16760-1997的规定。
3.2试验结果的评定
应采取措施使试验中的误差或有缺陷的样品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可将试验结果通知生产者(代理商/商务代表/进口商),并在公布结果之前留有充分的时间征求意见。提交给生产者(代理商/商务代表/进口商)的试验结果应附有所用试验方法与所试特性的清单。如果生产者(代理商/商务代表/进口商)对试验结果持有异议,则建议其迅速提供数据,以证实试验结果有误或异常,或所用的试验方法不当。在结果异常的情况下,可进一步抽样进行试验。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消费品或服务是危险的,使消费者处于不能接受的风险之中,应立即通知生产者(代理商/商务代表/进口商)和有关部门。
3.3试验结果的表述
试验结果应使用消费者能理解的术语以及正确合理的方式,如实地表述,应该使消费者根据自身特殊需要进行选择。
不论验证程序怎样,在已发表的报告中若发现重大失实,都应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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